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餐饮服务场所强制扫码点餐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无障碍社会服务 餐饮服务场所 个人信息保护 适老化改造针对部分餐饮商家强制推行扫码点餐服务,致使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无法享受人工点餐等传统服务方式且面临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助推餐饮服务场所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切实维护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重庆市渝北区部分餐饮商家强制推行扫码点餐,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致使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因使用智能手机不便而无法正常消费用餐。同时,部分经营者利用扫码程序收集消费者的手机号码、位置信息、微信昵称等个人信息,侵害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2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的上述线索后,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检察人员组织部分“益心为公”志愿者同步检索可能存在强制扫码点餐情形的商家信息,经汇总定位后逐一走访调查,共发现12家餐饮商家存在不提供人工点餐、点餐前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注册时收集手机号码等情形。2023年5月23日,渝北区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领域研究的3名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教授作为听证员。听证员一致表示,强制扫码点餐问题侵害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危及众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自身维权难度大,应督促行政机关推动整改。2023年5月29日,渝北区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商家强制推行扫码点餐、侵害消费者权益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渝北区院结合查证事实,与渝北区酒店餐饮行业协会进行座谈交流,建议开展餐饮行业自律规范工作。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涉案的12个餐饮商家立案查处,责令商家规范使用扫码点餐,保留纸质菜单并提供人工点餐服务;针对强制扫码点餐和不提供纸质菜单等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对全区餐饮单位进行排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份,约谈企业10家。渝北区酒店餐饮行业协会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宣传屏等载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餐饮行业内部形成规范共识。2023年6月28日,渝北区院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确认涉案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信息交流无障碍问题已得到有效治理。同时,渝北区院多次与区市场监管部门、酒店餐饮行业协会座谈交流,推动出台《餐饮行业“扫码点餐”规范倡议》,规范餐饮行业扫码点餐服务,实现源头治理。扫码点餐是餐饮行业推动消费升级、降低经营成本的创新举措,但可能影响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益心为公”志愿者,有效融合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做实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检察监督的精准性,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为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和个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为强化本市餐饮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有效提升餐饮经营者合规经营水平,在上海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商务委的支持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市餐饮行业发展现状,结合社会监督调查结果,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餐饮经营者,作为餐饮经营者开展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本指引所称的餐饮经营者,是指从事饮食的加工、烹饪及消费服务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餐馆、饭店、酒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宾馆、度假村等单位。本指引所称的网络点餐,是指餐饮经营者通过二维码扫码跳转小程序或直接以小程序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在线自助点单服务。本指引所称的小程序,是指餐饮经营者供消费者直接获取餐厅信息、菜单、在线点餐、结账等功能的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公众号、h5页面等。餐饮经营者开展网络点餐服务经营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首次使用网络点餐服务时,以弹窗或其他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隐私政策。弹窗信息描述清楚,文字大小合适,条款内容简洁明了,应当清晰、准确地明示收集、使用、储存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便于消费者阅读和理解,并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或是仅提供同意选项。第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其申明规则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不得超出消费者授权范围。第七条 餐饮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当前餐饮消费场景密切相关,并根据线下堂食、到店自取、外卖配送等消费场景区分索取相适应的权限和信息,不得在消费者登录、点餐、取号、加菜、结账等环节诱导索取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生日、性别、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第八条 小程序使用微信一键登录获取微信昵称、微信头像或手机号码等信息,或需要获取精准位置以提供附近门店服务的,应当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以消费者拒绝授权为由停止提供服务或限制使用功能,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他服务方式。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关注经营者微信公众号,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同意餐饮经营者收集其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第十条 网络点餐服务期间,小程序不得频繁弹窗申请消费者同意,干扰消费者正常使用功能。第十一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餐饮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共享至第三方使用或推送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商业营销信息应当提供退订或拒绝选项。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可以根据意愿注销账号、删除个人信息,不得设置不必要、不合理条件。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提供线下网络点餐服务的,应当同时备纸质菜单,纸质菜单供应的服务产品须与线上产品保持一致性。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机制,完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储存、加工、传输、删除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操作要求,提升个人信息管理规范性。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承担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保证其小程序或委托第三方在设计、开发、运行、维护等各环节的安全性,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储存安全,规避信息泄露、数据被窃取、滥用、丢失等安全隐患。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门店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培训,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职责。第十七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将不定期对餐饮行业网络点餐服务合规情况开展暗访抽查和社会监督。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虹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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